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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商业银行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1 08:15:38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商业银行的设立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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