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中,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