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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对于中止执行程序的理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17 15:33:40 字体:

【题目内容】

【补充】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对于中止执行程序的理解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对于中止执行程序的理解

详细问题描述:

1、“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句话中的“中止执行程序”指中止“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吗?

2、此时中止的目的是为了让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疑老师回复:

1.不是的,是指执行程序中止。比如甲之前欠乙的钱,乙到B法院起诉了,B法院也判决甲还钱,但判决生效后,甲就是不还钱,甲的厂房正在被B人民法院拍卖,此时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案件,那么甲的厂房就不能拍卖了,要中止这个拍卖程序。

2.不是的。此时,中止的目的是为了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也正由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执行了,则一般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理论上,一般保证人应当要替债务人还钱。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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