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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工作于3月1日至31日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点击查看报名入口>>)。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知识点、技术合同(★★)
(一)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1.职务技术成果
(1)判定:执行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①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③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④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人。
中级会计职称: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 |
详细问题描述: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谁? 答疑老师回复: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单位。 祝您学习愉快!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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