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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工作于3月1日至31日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点击查看报名入口>>)。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六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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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如何区别“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和“委托代销商品”? 答疑老师回复: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商店,由寄售商店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款项扣除寄售商店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寄售商店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寄售商店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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