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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先诉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06 11:34:38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已开启备考模式,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五章先诉抗辩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先诉抗辩权

详细问题描述:

先诉抗辩权的理解。

答疑老师回复:

首先,要明白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并不是债务人移居境外就可以了,同时要求是“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保证人也是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至于债务在身,为何允许移居境外?这个我们不必考虑。

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丙做一般保证。到期后甲不偿还,

1、如果甲跑到境外了,但是甲境内换有1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这个就是存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那么乙就不能先找保证人丙来要,如果先找丙,那么丙就可以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甲跑到境外了,但是甲境内什么也没有,这个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那么乙就可以先找保证人丙来要,如果找丙,那么丙就不能说先找甲(债务人)要,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招生方案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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