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情形 | 特殊管辖 |
合同纠纷 | 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
铁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
专利纠纷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 |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
层级 | 管辖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 |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 | 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注意】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修改后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订购,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