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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程序(04.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8 14:00:07 字体:

知识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程序 具体内容
起诉和受理 (1)起诉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2015新增)

a.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b.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c.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e.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f.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1)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

(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3)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4)时间: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

(2)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5)下列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再审:(2015新增)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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