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不告不理。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是不接受)
(5)溯及力:一经撤销,溯及到行为的开始,自始无效。
3.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自始无效,干扰项:从撤销之日起)
(2)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如果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订购,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推荐阅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