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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05.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5/30 10:30:29 字体:

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情形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

层级 管辖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注意】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修改后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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