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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权利质押(06.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13 14:42:24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登记设立

(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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