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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创立大会(06.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13 14:38:04 字体:

知识点:创立大会

1.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2.发行股份的股款的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4.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5.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的情形: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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