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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非公开募集基金(06.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15 15:53:56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非公开募集基金

1.基金的募集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基金的托管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基金份额的转让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和第92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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