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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07.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7/04 11:50:15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限制支出原则

(1)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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