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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内容】
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地法院起诉丙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选项B错误;代位权的行使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选项AC错误;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选项D错误。
中级会计职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
详细问题描述: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答疑老师回复: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祝您学习愉快!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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