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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07.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7/12 10:49:36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禁止转让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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