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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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