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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1.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 “省、市、县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的审批
1. 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 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
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 |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 | 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
【提示】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
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 预算审查
(1)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三)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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