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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 关联方的范围:
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 禁止事项
(1)绝对禁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相对禁止: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性质 | 相对禁止事项 | 除外情形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
提供“担保” | ||
“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 ||
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
(3)禁止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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