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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3.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提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预算预备费、周转金、稳定调节基金
1.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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