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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有时会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帮助捐赠人将款项或其他资产转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1.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
2.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
3.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符合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4. 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设置两个会计科目,即“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1. 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1)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①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②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③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3. 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①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②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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