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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20 15:50:47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1)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5)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供应商(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提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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