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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保险利益原则
要点 | 具体内容 | |
定义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
利益构成要件 |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 | |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 | ||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
人身保险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时间限制 |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举例】老赵为其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小赵,后老赵与其妻子离婚,该保险依然有效 【注意】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 |
财产保险 |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
财产保管人 | ||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时间限制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举例】老赵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盗抢险,后老赵将该车卖给了老侯,老侯不慎将汽车丢失,老赵在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 |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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