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26 16:18:43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代理权的行使

(一)滥用代理权

1.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 滥用代理权责任承担

(1)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

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代理

2.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让正保会计网校陪伴你,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总结,大家要坚持学习哦!

相关推荐:

侯永斌老师中级会计职称习题精讲班免费试听来啦!快来学习!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私教直播班方舟老师课程免费听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