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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授权补记 |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注意】金额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支票可以转让、但不能提示付款。 |
(二)付款
1.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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