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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不需要考虑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使以前期间净利润的变化而需要分派的股利。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利润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2)相关的账务处理(追溯调账)
(3)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追溯调表)
(4)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包括在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中。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3.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不切实可行的判断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即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2)未来适用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账,不追溯调表)。
企业如果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也可能使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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