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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 |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对债权人 | (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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