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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19 11:22:21 字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定金

1.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3. 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 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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