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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原则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新颖性 | √ | √ | √ |
创造性 | √ | √ | × |
实用性 | √ | √ | × |
【解释】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新颖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不属于现有技术;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二)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1.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2. 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示】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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