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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09 09:35:21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 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外部责任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部责任①无责任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有责任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①全体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 发起人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找发起人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找公司②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总结】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找公司①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找发起人②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恶意)”的,即非善意时,则由“发起人承担”
【总结】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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