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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1. 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 | 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
股份有限公司 | “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 | 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 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 | 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情形 | 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诉讼主体 |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诉讼方式 | 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的规定:
(1)当事人
原告 |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被告 | 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 |
第三人 | 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2)诉讼效果
诉讼利益 | 原则上,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公司损失。 【提示】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理费用 | 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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