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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4 11:41:00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证券投资基金

1. 分类

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总额固定,不得赎回)
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总额不固定,可以赎回)

2. 公开募集基金

(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备案
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4)募集成功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3. 非公开募集基金

(1)备案登记: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合格投资者: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者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解释】汇集多数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提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提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

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提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从事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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