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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6 13:52: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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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提示】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概念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

①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③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4.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对象起点时间
需承兑: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到期日2年
见票即付:商业(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年
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
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

【提示】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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