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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20 11:33:3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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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质权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 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 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二)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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