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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质权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 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 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二)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 |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
(4)基金份额、股权 |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
以其他股权出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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