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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解除
1.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 合同生效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
约定解除权 |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 |
2.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即单方通知对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 | (1)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届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 (1)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解除。 (2)承揽合同:定作人随时解除。 |
3. 解除权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抵销
1. 法定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互负 | 双方互负债务 |
同类 | 只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同 |
性质 | 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通知到达对方生效,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
不能抵销情形 |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等标的为劳务的);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
2.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 债务人可以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免除与混同
1.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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