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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效力
①无效情形:
情形 | 违建 | 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
未批 | 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 |
超期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 |
处理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可转为有效; 提示: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
②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2)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形: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提示】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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