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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未报告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提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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