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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抵扣方法 | 具体内容 |
以票抵税 |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B.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抵税 | 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注意】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提示】运费的处理
收取的运费 |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 销售企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能作为销项税额 |
其余 | ①若为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若为销售企业:属于新混合销售,统一按货物销售计征增值税,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除非分别开票) | |
支付的运费 | 进项税额抵扣,税率10% |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总结】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2019新增)。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法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新增)。
3.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1)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2)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019年新增)。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5. 认证及抵扣期限
发票种类 |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①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②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 |
海关完税凭证 | ①先比对后抵扣: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②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比对结果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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