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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发明或实用新型 | 专利产品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
专利方法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
外观设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3.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权利穷竭 | 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2)在先权利 |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3)临时过境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
(4)非营利实施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5)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 |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提示】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情形 |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提示】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
要求 | (1)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可以实施,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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