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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特点与适用对象
(一)诉讼时效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提出主体 | 法院被动,需债务人主张:当事人(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提出时间 |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②当事人(债务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 普遍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2.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提示】只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中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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