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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人们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即使是一点点的进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
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成立时间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
成立形式 |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提示】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
2.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形式 | 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 |
举证 |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后果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司法解释四】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提示】有两种以上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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