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人生不怕起点低,就怕没追求。与其羡慕别人,不如做好自己。请向着在2020年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目标继续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赶快打卡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吧!
知识点:清算组
分类 | 成立时间或情形 | 清算组成员 | |
自行清算 |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 有限责任公司 | 由股东组成 |
股份有限公司 | 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
指定清算 |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提示】不按规定清算的责任承担
法定情形 | 责任承担 | 请求主体 |
①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债权人 |
②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债权人 |
③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债权人 |
④清算组执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 清算组成员 | 公司、股东或债权人 |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