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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2/26 14:12:02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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