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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知识点:保证与保证人
1.保证: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解释】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禁止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 可以为保证人的例外情形 |
国家机关 |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法人分支机构 | 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
职能部门、主债务人 | 【解释】绝对禁止为保证人 |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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