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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4/17 12:07:25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成立形式(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有先后)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定义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先诉抗辩权(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提示】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解释】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如: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共同保证(保证人有多个)

(1) 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 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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