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选一)。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优惠税率为10%)。 |
3.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4.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正保会计网校针对不同备考人群,特开设多种班型,赶快来加入我们吧,点击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