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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仲裁协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5/08 16:53:43 字体: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举例】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开庭前”与“开庭时”“开庭后”容易混淆

5.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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