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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并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11 11:37:20 字体: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担保并存

一、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债务人→保证人

2.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无主次之分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物的担保并存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人的担保并存

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均已在保证中介绍,本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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