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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12 11:39:31 字体: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1)概念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款

Ⅰ.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Ⅱ.取回的限制

①受让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赎回标的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卖人的再卖权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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