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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17 14:52:45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传统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释】以上哪个时间在先以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改增”的视同销售行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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