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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代位求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7/15 16:08:35 字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4.与“代位求偿”有关的司法解释

适用情形法律后果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该放弃行为“无效”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1)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已经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问: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句话是说在我买保险的时候东西就被第三人破坏了,那还怎么买保险呢?哪有保险公司愿意接受呢?

回复:

放弃的是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可以正常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前,是指当事人达成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前。

比如甲委托乙运输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了乙的免责条款。之后甲又为该批货物投保。假设运输途中,乙发生车祸导致货物毁损,而乙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此时就是“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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